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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义律师
孙义律师
山东-潍坊
主任律师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事辩护2017-04-01|人阅读

XXX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0783刑初541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41215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寿光市。2015812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76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义,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6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8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孙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6181630分许,在寿光市稻田镇大路口南侧稻田镇潘家庄村路口处,被告人XXX指使员工汤某、吉某盗割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光缆550米,致使电信公司稻田基站至田马阁上基站互联光缆中断。至同日24时,经抢修网络恢复,因信号不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于同年6197时许重新布放新光缆,于同日10时许光缆布放完成,共计17个小时后用户正常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XXX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已对被告人XXX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吉某、刘某、王某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XXX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获取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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