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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久菊律师
陈久菊律师
河南-信阳
主办律师

离婚案例分析

离婚2016-05-16|人阅读

离婚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胡某、夏某于1997年认识,1998年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00年10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胡肖某。为照顾被告及孩子,男方从安徽搬到信阳生活,为孩子家庭外出务工,将所得全部给夏某,谁知夏某并不珍惜胡某的付出,在胡某外出期间与他人共同生活。胡某为了家庭的完整,委曲求全愿意原谅夏某,但是夏某依旧与他人联系,并视胡某为眼中钉,经常撒谎并污蔑胡某,胡某实在忍无可忍,要求与夏某分开,但却与夏某无法沟通。

争议焦点:

1.男女双方的财产分割

2.子女的抚养问题

判决结果:

男女双方调解结案,达成:1.双方同居期间所建楼房一人一半,今后受益一人一半;2.女儿有胡某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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