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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强律师
谢文强律师
四川-成都
主任律师

女子丢弃新生婴儿被判刑三年

刑事辩护2019-07-23|人阅读

【案情回放】

2012年7、8月间,被告人邓某未婚先孕后,便离家到亲戚朋友处借住,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邓某在网吧上网突然感到腹痛,遂至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她将一团纸巾塞入女婴口中,将女婴弃于垃圾桶内,而后将垃圾桶移至难以被人发现的卫生间窗外的窗台上,致该女婴因机械性窒息死亡。邓某最终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结果】

邓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故意杀人罪,前提是对方应为一个“人”,胎儿只要没有生出来,他就只是医学意义上的胚胎,不能称作是一个人。从他诞生下来,呼吸的一刻起,他就具有人权,也就是公民具有的基本权利,并且受法律的保护。邓某将刚出生的婴儿遗弃至难以被人发现的地方,还刻意将一团纸塞入女婴口中,使婴儿难以哭闹,防止了婴儿的被人发现的可能性,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的故意,客观上有实施了遗弃的行为,虽然不是邓某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将婴儿致死,但是其遗弃行为导致了该死亡结果,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但也应注意一下几点:1、邓某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邓某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3、邓某系未成年犯,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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