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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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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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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贾律师二审辩护合肥高新齐某恶势力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刑事案

刑事辩护2019-05-31|人阅读

案情简介合肥市高新区谢某、齐某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5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20日被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5日被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20181219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皖xxxx刑初xxx号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齐某不服一审判决,齐某亲属于20181226日委托合肥贾律师为齐某二审辩护,并为其提出上诉。

律师工作:会见犯罪嫌疑人 调阅一审法院审理的庭审笔录 调阅案件全案材料 依法提供二审辩护意见

贾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安徽省合肥市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齐某,充分了解案情,向齐某告知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特别是二审刑事诉讼程序权利,并详细讲解恶势力、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件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定罪量刑、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以及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提供的法律帮助和辩护权利。之后,贾奎律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案一审量刑过重。多次会见被告人齐某,查阅全部案件材料,结合一审庭审情况,依法在二审刑事诉讼中,提出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和罪轻意见。部分辩护意见:

上诉人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本案亦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首先,上诉人不是恶势力集团的犯罪分子,齐某在公司上班,齐某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一起打架,从未主动邀约同事打架,也从未助威过打架,所以齐某没有主观犯罪故意,没有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分子。

其次,本案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等人所在场所不是为了犯罪而成立的,本案被告人不是为了犯罪而形成稳定、固定的组织,综合本案,被告人没有主观犯罪故意,出现的打架事件,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就本案几起打架事件来说,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而顶多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从打架事件的起因、影响程度、性质上来看,均不能达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而应作为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予以行政处罚,涉及到被害人达到轻伤害以上的,应依法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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