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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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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胜诉

其它2016-09-23|人阅读

2013年3月26日,张某为车牌号为京QKxxx号的宝马BMW730Li轿车(以下简称被

保险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车损险、三者险,上述保险的被保

险人为张某,保险期间为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张某依约缴纳保

费。2013年4月2日17时,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朝阳区太阳宫国美电器

商城停车时,与停放在停车场内车牌为京LXxxxx的奔驰GL550轿车(以下简称事对

方事故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前部受损,张某负此次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张某

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前往现场进行侦查但未定损,未理赔张某对两车支

付的修理费。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车辆的修理费和对方事故

车辆的修理费共计76850元;此案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2013年5月3日我所收到

张某委托指派宋一祺律师、郭悦律师为张某代理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

险合同纠纷的代理律师。审理中,双方确认保险公司未出具定损单,保险公司对于

某宜修中心的维修资质和维修行为不持异议,对于被保险车辆和对方事故车辆的实

际维修项目和更换配件不知持异议,认可两车实际维修项目和更换的配件系因本案

事故而必要发生,对于某宜修中心出具的汽车维修施工单以及开具的北京市国家税

务局通过手工发票予以认可。案件最后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之日起七

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保险金七万六千八百五十元,本案受理费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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