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云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1,男
辩护人廖坤,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2
云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13日晚,被害人许某2到昭阳区其前夫被告人唐某1家拿取物品。22时许许某2与唐某1在屋内发生口角,唐某1用手掐住许某2的脖子致其死亡。次日凌晨,唐某1求助其父唐某2一起将许某2尸体用家里的一辆三轮车拉至昭阳区北闸镇海坝村小地名金猪山的其家地里掩埋。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警情记录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物证检验鉴定、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某1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唐某2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唐某1对其掐死许某2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称是许某2先辱骂和动手,其才掐了许某2的脖子,当时头脑空白并未想把人掐死,不是故意杀人;其主动坦白并带民警找到尸体,请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琐事引发,突发性无预谋,被害人先动手故唐某1的行为有防卫性质,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唐某1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唐某1无犯罪前科,文化水平低,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2对其帮助唐某1掩埋许某2尸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唐某2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处理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唐某2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