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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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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
主办律师

唐某1、唐某2故意杀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2020-10-28|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云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1,

辩护人廖坤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2

云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213日晚被害人许某2到昭阳区其前夫被告人唐某1家拿取物品。22时许许某2与唐某1在屋内发生口角唐某1用手掐住许某2的脖子致其死亡次日凌晨唐某1求助其父唐某2一起将许某2尸体用家里的一辆三轮车拉至昭阳区北闸镇海坝村小地名金猪山的其家地里掩埋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警情记录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物证检验鉴定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某1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唐某2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唐某1对其掐死许某2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称是许某2先辱骂和动手其才掐了许某2的脖子当时头脑空白并未想把人掐死不是故意杀人其主动坦白并带民警找到尸体请求从宽处理辩护人认为本案系琐事引发突发性无预谋被害人先动手故唐某1的行为有防卫性质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唐某1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唐某1无犯罪前科文化水平低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2对其帮助唐某1掩埋许某2尸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唐某2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处理结果

被告人唐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唐某2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216日起至201811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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