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向乙购买一辆小轿车,在二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汽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一直到了2015年3月15日,甲乙两人都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即甲没有向乙支付汽车价款30万元,乙也没有想甲交付汽车。
【分析】上述案例中,①如果甲请求乙交付汽车的,乙可以以甲没有支付30万元的价款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②如果乙请求甲支付30万元的价款,甲可以以乙没有交付给自己汽车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③如果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自己交付汽车,如果乙没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院不得主动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该判决甲胜诉,乙向甲交付汽车。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