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郭建文律师
郭建文律师
山西-忻州
主任律师

韩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刑事辩护2021-02-20|人阅读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黑社会团伙案件,人员较多,共四十多名。我为其辩护的韩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其中一起敲诈勒索金额涉嫌115万元,并拘禁十几人,面临严重后果。

【办理思路:】 首先需要考虑能否将韩某从黑社会成员中当中剥离出来,也就是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此辩护难度非常大,主要考虑参加者在加入犯罪组织时有无受欺骗、威逼与蒙蔽;参加者是短暂参与还是长期参与。根据韩某涉嫌二起暴力犯罪,并有前科,这个辩护思路很难实现。因此退而求其次,对此罪仅作从轻辩护。

另外,另一个重点辩护的内容就是涉嫌敲诈115万元这一起。如果认定那么面临严重的刑罚,根据本案情节,我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辩护而仅构成非法拘禁罪。最后法院判决也采纳了辩护意见。

【办案经过:】

经过了几天的开庭审理,最终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词:

一、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起诉书指控韩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实,但认为具有下列从轻处罚情节:

(一)参加时间较短,2014年7月30 日之后参加,2015年初就离开该组织去北京打工,参加时间仅有几个月。

(二)仅为临时、普通参加者,地位较低。

(三)参与该组织的犯罪事实较少,所起作用较小

关于敲诈勒索并非法拘禁周等人一案,辩护人认为,在该案中,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仅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一)韩首要分子张某兄弟等人向周等受害人敲诈钱财的事实并不知情,仅仅是去过现场并参与在XX二医院附近的游戏厅看管受害人的过程。韩在第5次讯问时供述:“问:你是否知道高为什么让你看住那几个人不让出游戏厅的大门?答:我不知道。问:你是否知道这件事后来是如何处理的?答:不知道。”。据受害人及同案犯的交待张向受害人索要钱财时并没有当着韩等人的面进行索要,而是到二楼的一个房间。被告人韩主观上对张敲诈受害人115万元的事实并不知情,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主观上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威胁、要挟、殴打的行为,只是让高叫去看了看人。具体看过谁自己都不清楚。从在案证据来看,也是张等人在二楼的一个房间索要的钱财,韩等人并不在场,也不知情。因此,在这起犯罪中,韩主观上仅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在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重合范围内对结果承担责任。韩仅是去站了站场子,看了看人,不知内情,就要承担敲诈勒索115万元的严重后果,也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起诉书就该起犯罪已经以非法拘禁罪指控了韩,同一个行为不应当两次评价,故指控韩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应当成立,韩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受害人曾被拘禁在XX镇鑫秀宾馆旁的游戏厅和XX镇二医院附近张的游戏厅,被告人仅参与了在XX镇二医院附近张游戏厅的看管,且看管时间较短。是经高指使看管了一晚上,在看管期间也没有殴打、威胁过受害人。

(三)关于被告人韩是否获利1500元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韩获利1500元证据不足。张曾在供述中交待,其通过高给了韩1500元,但在庭审中当庭陈述忘记此事,韩对此事始终予以否认,而中间人高在其所有供述中均谈到张事后给其3000元的好处费,但并没有提及让其给韩1500元之事。因此,张的指控属于孤证,不足以据此定罪量刑。

三、关于敲诈勒索魏XX一案。

起诉书指控韩向魏XX敲诈勒索2万元成立,但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被告人韩未获利;第二,受害人所受伤害主要是头部,是由于菜刀砍伤所致,经鉴定为轻微伤,而韩殴打的部位是脸部和腹部,且没有使用工具,只是拳打脚踢,不可能造成受害人头部的伤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所被指控的敲诈勒索周XXXX等人115万元不成立仅构成非法拘禁罪。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母亲在其9岁时就去世,父亲常年在外地打工,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从小辍学,缺少社会救助、人文关怀及必要的教育,沾染了恶习。所谓盗窃的累犯,是由于过年之际,因为贫困去农户家偷了四袋白面和大米。辩护人希望可以对韩从轻处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郭建文

2019年12月14

【判决结果:】 经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902刑初268号判决。在判决中认定,辩护人提出的敲诈勒索115万元此起犯罪,仅够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最终判决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一起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办案小结:】 对涉黑案件的辩护难度很大。很多人认为辩护意义不大,但实际上,对具体的犯罪的次数,罪名、地位作用、情节辩护也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对一些合理的辩护意见法庭也会采纳,本案的判处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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