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郭建文律师
郭建文律师
山西-忻州
主任律师

陈某某盗窃案(网络新型盗窃)

刑事辩护2021-06-13|人阅读

【案情简介】本案被告人共23人,来自六个省份,其中福建人居多,并且多为80、90后,甚至有在校学生。检察院指控:网络借贷公司在借贷业务中,会和借款人签订代扣协议,如逾期不还,则将借款人提交的银行卡信息(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进行代扣回款。不需要支付密码。被告人在未获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从第三方支付公司开通代扣通道及其子通道,利用网络借贷不当面交易,不需要支付密码和验证码的管理漏洞,通过互联网大量买卖公民银行卡信息,在受害人未授权、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受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盗刷。本案被指控的罪名有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我所代理的被告人陈某某系福建人,在校大学生,被指控罪名为盗窃罪,主要犯罪事实为:陈某某与他人合伙,获取别人的信息,利用代扣通道,盗窃他人资金,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做了认罪认罚,公诉方的量刑建议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

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仅作罪轻辩护。虽然陈某某盗窃的金额刚刚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但认为陈某某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宽、从轻的情节,请求量刑上,对陈某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一、盗窃赃款已经主动、及时的全部退赃。

在盗窃即遂后,因为有投诉的情形,张某次日就将赃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属于报案、立案之前就全部主动退赃的情形。按照山西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陈某某有自首的情节。

陈某某在规劝之下,自己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且供述一直稳定。按照山西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

三、有立功的情节。

陈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已认定立功表现。按照山西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一般立功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适用的从宽幅度一般不应超过2年;

四、属于初犯、偶犯,平时一直表现良好,未有任何前科劣迹。

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陈某某早在在公安阶段,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是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明确规定,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

陈某某家属愿意当庭交纳一万元的罚金。

陈某某符合以上情形,希望能给其更大的从宽幅度

六、陈某某年仅二十岁,还是厦门XX学院电子商务专业2017级大三学生,母亲是一名教师,这次因一时糊涂,触犯法律,另人惋惜。从陈某某犯罪后的表现来看,有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自己也深深的认识到了错误。希望法庭结合全案证据,无论是从情理、法理,还是宽严相济的政策,能对陈某某从宽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恳请法庭,对陈陈某某判处一年三个月或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岢岚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0929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最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

裁判文书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将公民四要素提供给有代扣通道的张某,约好分成比例,盗刷他人卡内资金5.3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本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退还被害人赃款,接受财产刑处罚,当庭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的难点主要是在检察院已经作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能否改判为缓刑。目前对于网络电信诈骗或其他网络犯罪,法院对缓刑的判处是比较慎重的。而且在三年以下的精准量刑建议下,在没有新的事实与情节,很难改变。因为被告人是学生,父母远在福建,其奶奶病重,想离世前见孙子,经过辩护的沟通,法院也在人道主义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情节,做出了缓刑,充分体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政策。

【结语和建议】

在已做出具结书的情况下,仍然要努力减轻处罚。其结果既在法律的规定之内,又在人的意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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