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韩某2011年3月入职新希望公司,双方约定韩某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2012年3月,新希望公司告知韩某因业绩不佳、经济效益不好,公司将延退发放工资。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新希望公司共发放了韩某工资1.2万元,韩某一直向新希望公司要求补齐拖欠的工资未果。2012年12月,新希望公司仍未发放工资,韩某无奈,遂以新希望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审理后支持了韩某的请求,新希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支持了韩某的请求,判令新希望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本案就是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仲裁,而后经法院审理的。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至于赔偿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在本案中,新希望公司因业绩不佳、效益不好而未足额、及时向韩某支付工资,2012年3月至11月期问,韩某正常向新希望公司提供劳动,其离职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因此新希望公司确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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