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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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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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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不起诉决定书

刑事辩护2019-04-30|人阅读

山西省XX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刑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何XX,女,X年X月X日出生,韩国籍,韩国身份证号:XXXXXX - XXXXXXX,韩国护照号:MXXXXXXXX,小学文化,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7日被XX市公安局XXX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X风景名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XX涉嫌盗窃罪,向XX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X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2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不起诉人何XX上诉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裁定: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2初123号刑事判决,并发回XX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根据外国人犯罪实行集中管辖的精神,X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9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8日补查重报。

XX市公安局XXX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6日,李XX纠集马XX,柳XX(三人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何XX开车至五台山碧山寺,由李XX分工后,四人分三组在不同时间进入寺庙。进入大院后,李XX,马XX,柳XX先在藏经楼附近望风,期间何XX先后两次进入藏经楼院内。之后由柳XX,李XX在外望风,马XX将监控偏离方向后,进入大殿内用液压钳剪坏锁子盗窃功德箱内的财物,盗窃后三人一起离开寺庙,何XX在间隔半分钟后从正门离开寺庙。李XX驾车和何XX在离开寺庙监控区域后接上马XX、柳XX,入住宾馆途中,马XX和柳XX从盗窃所得中拿出500元放到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中间,用于四人食宿费用。公安民警于案发当晚在五台山银峰宾馆房间将四人抓获归案,并从柳XX所睡的床垫下发现被盗赃款19900元,在何XX包内发现一卷用橡皮筋捆住的现金4590元,另外发现李XX持有大量硬币(365.65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何XX伙同他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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