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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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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涉嫌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2019-04-30|人阅读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922刑初26号

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XX,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阳曲县,住阳曲县文德乡东流德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检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XX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渠如鹃、郑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XX及其辩护人白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齐XX伙同于XX(已判决)、齐XX(已判决)、年XX(刑拘在逃)驾驶齐XX的车牌为冀FXXXXX的红色福田卡车从五台县耿镇镇耿镇村桥头驶入耿镇镇屋腔沟踩点,后于当晚绕过耿镇镇街上监控从耿镇镇河北村对面的高速公路桥洞下绕河槽驶入耿镇镇马家庄村,将车停在阁上村到马家庄村路旁的一隐蔽树林处,后用车上事先拉着的铁架子架到车厢马槽上,又用篷布将车厢遮好。于XX留在车内,被告人齐XX同齐XX、年XX三人步行到马家庄村野外牛圈内盗走马家庄村马XX、戎XX的四头西门达尔母牛(其中一头怀有小牛),将四头牛赶到停车处装上车后,四人驾车拉上偷下的牛逃到河北省曲阳县。

同年11月1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齐XX伙同齐XX、于XX、年XX四人驾驶齐XX的红色福田卡车从石阳线公路驶入五台县陈家庄乡东裕口沟里,沿路搜寻牛圈,后在陈家庄乡黑山

村野外发现一牛圈,因路上有监控当日未实施盗窃空车回到曲阳县。同月14日被告人齐XX同齐XX、于XX、年XX四人驾驶齐XX的红色福田卡车绕过监控从河北省平山县益山土路驱车来到五台县与平山县交界的山梁处,四人停下车从车厢内取出了事先准备的铁栏杆架到车厢马槽上,并用篷布将车厢遮好。于XX留在车内,被告人齐XX同齐XX、年XX三人步行赶到11月12日寻好北黑山村李XX的牛圈,盗走李XX的四头西门达尔牛(其中三头母牛均怀有小牛,一头是公牛)。三人将盗来的牛赶上卡车后,驾车逃往了河北省曲阳县。

经五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牛的价格共计人民币

85950元。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齐XX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齐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齐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3、被告人无前科;4、被告人家庭十分困难,孩子尚在哺乳期,需要有人照料,其妻子为了生计还在外打工挣钱。

审理查明之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并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XX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齐XX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师志平

人民陪审员 孙继荣

人民陪事员 朱月平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钰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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