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 0922晋民初807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原告(反诉被告):杨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原告(反诉被告):杨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
住所地:xx县xx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xx,xx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在xx县建设住宅楼,xx年x月份,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将xx 1、3 #楼工程承包给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杨xx具体施工建设。随后原告(反诉被告)方开始动工,直到xx年xx月停工,经双方协商同意,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杨xx对所做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xx年x月x日,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杨xx(乙方)与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甲方)签订了《xx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合计420万元,甲方已付乙方145万元工程款,剩余275万元按第三条付款节点一次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杨xx开具增值税发票(价税100万元)后,被告按照协议分三次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方70万元工程,现剩余205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提供1#、3#楼施工安装维修签证单、收据等证据,显示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支出维修费25640元;提供的杨xx签字的电表确认单一份,显示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杨xx欠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3144.36元电费。
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杨xx诉与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以三套楼房(xx、xx、xx)折抵原告(反诉
被告)安xx、杨xx、杨xx工程款1809144元,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二、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杨xx工程款190856元
上述两项于七日内履行完毕。
其他两清,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杨xx负担6585元,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负担658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宝生
人民陪审员 张云婷
人民陪审员 张丽英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