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妻子突然自杀,对外举债已高达2500万元人民币
2015年8月30日,何某接到电话,说妻子在某酒店自杀身亡。在自杀现场妻子留给他一份遗书,上面写道“对不起,你这么辛苦工作赚的钱全被我骗走,害你现在身无分文,家不成家;害你到处被人追债”。何某介绍,他经营红木家私生意,罗某以“曹某”的名字及身份与自己交往,2014年1月份两人登记结婚,结婚之后,妻子便多次以借钱帮助朋友为理由借钱,对此何某并没有多想,前前后后借出了300多万元,但之后却没见所谓的“朋友”还过钱。某天,何某收到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是妻子的舅父任某,这位舅父与其素不相识。舅父要求他偿还妻子生前的借款,任某在起诉书中称,“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罗某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其借款,前前后后总共借了785万多元。但罗某借款后却没有归还分文给自己,多次向其催讨均没有结果。现在罗某已经自杀身亡,但她所举的债务是何、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何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在自己暂时只请求何某偿还其中约一半债务413万元及利息,余下的欠款再另行主张。
法院判决:不具备共同债务特征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罗某拖欠原告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被告人不对罗某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任某并不认识何某,不存在何某有向任某举债的合意;任某借给罗某的资金虽然进了其丈夫的账户,但该账户实为罗某控制使用,且资金很快被转移,据罗某遗书所称已转到地下钱庄,可证明并非由何某占有和使用,亦无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何某没有恶意逃债的目的。债务人罗某借下巨额债务后无法偿还,本人已自杀身亡。从其遗书看出何某对此确实不知情,夫妻双方并没有举债的合意,该债务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债务人配偶的何某自身也是受害者,若再将罗某造成的后果转由其来承担责任,会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因此罗某所欠债务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进行民间借贷,如何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1.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笔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双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1.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了举债行为,则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由举债人配偶就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2.如果债务人配没有参与举债行为,则不仅仅要考虑《解释》第24条的规定,还应考察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类举证责任应债务人及债权人共同承担,免除债务人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3.如果举债人不出庭或者下落不明,举债人配偶有否认举债合意或者用于共同生活,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调查程序,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尽可能地还原借款时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查清借款的用途或者流向。
以上就是“妻子自杀留下高额欠款,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介绍。在现行法律下,夫妻一方进行民间借贷,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其是否出于夫妻举债的合意或其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认识不清的,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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