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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文律师
陈彦文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原告张某生诉被告田某涛、闫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债权债务2016-06-18|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1年11月7日被告田某涛向原告张某生借款60万元,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被告仅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张某生人民币60万元整,借款期限两个月,按月息2%支付利息,借款到期还本付息。借款人:田某涛”。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借款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候某、刘某账户,各账户转账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既未及时偿还原告本金,又未支付利息。且被告失踪三年,原告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直至2015年11月,原告才多方打听到被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被告。此时,原告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代理其起诉被告。

【案情分析】

由于该案件时效已超两年,且借款当初原告并未将借款直接打给被告,而是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原告并不认识该第三人。因此,该案件很被动。鉴于此,律师建议原告先与被告见面,要求其写明借款事实及经过,然后我方再着手起诉,一方面保证了即使到时候被告缺席开庭也不影响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保证了诉讼时效。原告积极照律师意见执行,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向原告写了份情况说明,写明了借款事实,并保证何时还款。拿到田某涛出具的情况说明后,我们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要求其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开庭时,被告缺席庭审,本律师前期的指导工作保证了案件的顺利进行。

【案情结果】

1、被告田某涛、闫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二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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