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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移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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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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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是现有银行账户余额中存在的财产

离婚2022-11-28|人阅读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524民初3862号

原告邹某章,男,1969年11月出生,住隆回县高坪镇某村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华,女,1969年7月出生,住隆回县高坪镇某村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邹某章 与邹某华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26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后 没有生育小孩,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告打工的钱都交付给被告邹某华管理,并在男方户籍地修建一座四扇三间砖混结构房屋。邹某章2021年4月曾起诉一次离婚,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诉称被告有十五万的分红型保险,有存款17、6万和转存给被告女儿150000元,原告要求一起共同分割一半。

我方辩称,原告关于夫妻在法院判决后继续分居生活属实,双方没有和好,但原告所称的分红型保险不存在,被告的个人存款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所谓的存款必须是银行账户余额中仍然存在的存款,账户余额中有多少钱就是多少存款,至于转账,那是经济往来中的资金流动,不能说明属于被告个人的存款。

法院判决:

一,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二,本案中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双方不能确定财产价值,故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罗喜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厚灿

书记员 伍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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