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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移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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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
主办律师

诉讼中,沟通协调处理是离婚案件的首选

离婚2023-02-08|人阅读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湘0524民初152号

  基本案情:原告邹某,女,1988年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3年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

  原告邹某与被告杨某于2008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不久双方租房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9月生育一女,2014年8月又生育一女,双方在2017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在办理婚姻登记中,原告发现被告属于离婚后再婚,因此愤然离开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20年原告委托律师起诉,但没有立案。

  办案经过:

  2020年2月, 原告在网上找到本律师,随即办理委托手续,不久原告要求暂缓诉讼立案。2022年12月底,原告随即告知律师立案起诉。2023年1月9日,法院立案受理。本律师因此进行沟通协调被告,与被告达成初步意见,2023年2月2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可被告没有到庭,本律师于是再次电话告知被告,被告提出先还债再离婚,本律师答应被告,先偿还借款,被告随即到庭,随即经律师耐心细致的说理劝解,最终调解结案。

  案件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与被告杨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杨某婷、杨某慧由杨某抚养成年,原告邹某负担小孩抚养费每人每月600元至小孩成年之日止,小孩学费按票据一人一半负担。小孩抚养费从2023年2月起每月30号之前由原告支付给杨某微信中,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邹某欠被告杨某弟弟杨某健7000元,由原告当场支付给被告杨某。

  审判员 李芝彬

  法官助理 邓艳

  书记员 刘姣梅

  二0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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