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二审上诉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其他
2016-10-10
人浏览

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0)昌民初字第6 8 2 4

原告张某某,女,1 9 7 791 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xxxx大厦xx层。

委托代理人白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女,1 9 5 18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 0 1 032 1日,原、被告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x)就北京市昌平区xxxxxx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成交确认书》、《过户、按揭代理合同》、 《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至今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办理评估等事宜。被告通过链x告知其不愿卖房,并于2 0 1 046日以短信形式告知原告其不愿卖房。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至今避而不见。为维护原告合格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定被告返还原告已交房款4万元;2、判定被告支付违约金3 0万元;3、判定被告赔付原告已交的中介服务费6 6 0 0元;4、判定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5、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被告任某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 0 0285日,北京市昌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填发房产证,言明被告任某某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2 01 032 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原、被告与链x签订《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链x办理过户及商业贷款手续并向链x支付费用共计6 0 0 0元。2 0 1 032 1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 5 0万元,买方于2 01 0321日向卖方支付定金4万元;卖方应在接到链x评估通知3日内配合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买方在出具评估报告后3日内将首付款7 5万元(含前期交付的定金4万元)支付给卖方;如卖方违约,以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2 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链x收取买受人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出卖人直接赔付买受人。当日,原告向冯彦成支付涉案房屋中介服务费6 0 0 0元。2 01 042日,链x向原告出具业务收费收据,言明原告已支付贷款服务费3 0 0 0元、过户服务费3 0 0 0元和代收评估费6 0 0元。2 0 1 032 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涉案房屋的定金4万元。2 0 1 044日,冯彦成给被告打电话通知评估事项,被告未接电话,家里敲门也没人。2 0 1 046日,被告任某某短信言明不再出卖涉案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产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补充协议、收条、业务收据、证人证言、短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在接到链x的评估通知3日内配合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且表示不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此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交购房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双方约定,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赔付中介服务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于2 01 032 1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

二、被告任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购房款四万元。

三、被告任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违约金三十万元。

四、被告任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中介服务费六千六百元。

上述二、三、四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九十八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魏胜利

人民审判员 李印德

人民审判员 候福禄

20101012

书记员 吕云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 -中民终字第20871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女,195186日出生,汉族,巴士股份公司幼儿园退休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恭俭胡同38号。

委托代理人杜子祥,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77913日出生,汉族,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 3层。

委托代理人汪先平,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6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68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辛荣

代理审判员 梁冰

代理审判员 詹晖

20101217

书记员 徐冰

咨询热线:400-885-9700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查看更多

还有疑问? 立即咨询律师

25万认证律师 · 60分钟无限追问 · 平均2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向我提问获取解决方案
立即咨询
默认头像
王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谢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张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黄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陈律师6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律师案例推荐

人事主管诉单位双倍赔偿,法院依法驳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昌民初字第1XXXX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x区xxx东路x院x楼x门xxx号。
#其他
人看过
人事主管诉单位双倍赔偿,法院依法驳回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
民事判决书(2016)原02民终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蒲文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其他
人看过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
胡xx与刘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xx与刘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朝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胡xx,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平,
#其他
人看过
胡xx与刘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成功办理离婚纠纷二审案件
徐×与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8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台湾居民
#其他
人看过
律师成功办理离婚纠纷二审案件
李xx与李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11792号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
#其他
人看过
李xx与李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
办理公证遗嘱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139X2号原告刘某,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x司机,住北京市昌平区
#其他
人看过
办理公证遗嘱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