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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律师
林振富律师
广东-东莞
高级合伙人律师

加班费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2020-06-19|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在东莞打过工的劳动者都知道,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不加班,反而显得不正常,说到底,如果不加班,一到发工资的时候,钞票肯定是少得可怜,那么现实中,作为劳动者,自己付出辛苦的劳动,加班费如何计算的呢?怎么才能够主张到加班费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加班费的判例:

贺X来自重庆云阳县,于2018年9月14日入职东莞市虎门镇一家制衣厂,任车工。工资计件制,每天工作12个小时,有货做就天天都要上班,没有货做就可以玩。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为贺X购买社会保险,就因为社保问题,为此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他也于2019年11月1日开始不再上班了,在朋友的介绍下,贺X委托笔者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笔者于2020年4月2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经过笔者统计,贺X在职期间总共工作了4118.5个小时,为些,笔者他的每个月的工作时间编制成一个个表格,汇总后主张贺X的正常工作时间是2236个小时,平时加班是988.5个小时,周末加班是844.5个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是49.5个小时。用人单位在开庭时否认贺X有上那么多个小时,但是用人单位却无法举证证明贺X的在职期间的总的工作时长。

2020年5月20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全部支持了笔者主张的加班费共计12153.85元。律师评析: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的操作是: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底薪的,按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明确或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最低工资作为计算标准。那么,在广东,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呢?其依据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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