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看点: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原告主张入职被告公司,其每天早上七点半上班,下午四点半下班,一个月休息6天,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工作时间与原告自己的陈述基本相符,但是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因此双方为劳务关系。
案件介绍: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原告主张入职被告公司,其每天早上七点半上班,下午四点半下班,一个月休息6天,被告与原告也签署了劳务合同书,被告主张工作时间与原告自己的陈述基本相符,但是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因此双方为劳务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依据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于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一节,被告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举证,现被告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被告亦认可原告的入职时间在2018年四五月份,与原告所持的其2018年4月1日入职的时间基本吻合,故本院确认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1日。鉴于双方均未向对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本院确认双方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