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涂宗华律师
涂宗华律师
江西-南昌
合伙人律师

夫妻一方把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能追回吗

婚姻家庭2023-12-05|人阅读

审理法院: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与第三人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3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23年3月13日在樟树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第三人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任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赠与了大额资金126587.93元(暂计)。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相应的财产依法应予以返还。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如前诉请。另,2023年8月8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确认第三人刘某赠与被告任某1889831.41元钱款的行为无效;2.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任某立即向原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1889831.41元。经法院审查,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予以准许。

判决时间:2023年11月2日

审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刘某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刘某共向被告任某赠与的金钱及物质价款共计577539.85元,系原告与第三人刘某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应由被告任某返还原告李某288769.92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确定利息计算的年利率为3.65%,以288769.925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30日计算至被告退还赠与款项之日止。

律师办案心得: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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