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6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王xx在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两年期间在明知自己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一平房内摆放多台电脑提供上网服务,以每小时2.5-3元的价格收取费用,盈利23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并被依法批捕。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先向法院要求阅卷,接着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和证据情况,随即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成功后又去找调查取证。 最后经过辩护人的努力,以及嫌疑人的悔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指控的盈利数额23万余元被降至6万元,原本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终被判一年6个月,并缓期执行,成功为当事人免去牢狱之灾,并最大程度的减少了当事人的罚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