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丽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周某违法从事卷烟制品经营活动。2015年9月1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和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江岸区分局稽查人员在本市武昌区三角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张某、周某抓获,当场从张某携带的纸箱内查获“黄鹤楼1916珍藏”卷烟48条,从周某携带的包内查获“黄鹤楼1916珍藏”卷烟2条。随后执法人员又在张某和周某居住的武昌区三角小区室查获“中华”、“和天下”(白包)等13个品牌共计259条卷烟。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卷烟中,白包卷烟为伪劣卷烟,其余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湖北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委员会认定,上述13个品种309条卷烟价值人民币203,844元。
【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分析】
本人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系坦白,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