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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第一次撤诉后第二次起诉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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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第一次撤诉后第二次起诉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周女士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82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初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1583日生育女儿李××。近年来,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20187月27日李先生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诉前调解李先生自愿撤回起诉。撤诉后,夫妻感情并未有任何改善,故李先生于2019年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李先生和周女士离婚。法院判决后,李先生和周女士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01月,李先生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梳理,邀请李先生到所当面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及疑难问题立即从法律法规、类似案例大数据检索以及以往丰富的办案经验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撰写《检索报告》。在检索后又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并出具专业全面的《法律分析意见书》供李先生参考,以便李先生对自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审判实践经验等有所了解。在对案件检索分析后,承办律师积极与李先生进行沟通,对案件诉讼策略等进行分析汇报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周女士再次答辩称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因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和家庭矛盾,导致双方未能建立和培养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在2019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被告未一起共同生活,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庭审中经法庭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实原告的收入情况 ,本院参照2018年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酌情判令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4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先生和被告周女士离婚;二、婚生女李××由被告周女士直接抚养,原告李先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4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鼎麒说法】

从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可知:

一、起诉离婚后,因各种因素导致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是否受6个月的限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由此可知,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一般不予受理。但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则不受6个月的限制,比如家暴、转移财产等。

二、离婚纠纷中因各种因素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第二次起诉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实践中各个法院观点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尽管准许原告撤诉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六个月后再次以离婚纠纷为由进行起诉,说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有的法院则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未经实质审理便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原告第二次起诉时,如果达不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法院很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中,原告李先生于首次起诉后撤诉,6个月后再次起诉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最后审查仍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因此,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且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以起诉的次数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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