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赵女士与洪先生为夫妻,2014年8月5日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中:“房产权证第111号房屋建筑面积208.97平方米,离婚后归女方赵女士所有”。因赵女士与洪先生离婚之后,赵女士一直都无法联系上洪先生,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迟迟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无奈之下赵女士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请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涉案房屋归原告赵女士所有。
鼎麒说法:
本案在生活当中时有发生的,离婚后由于房屋的贷款或权利质押等问题,导致无法在离婚当时就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而等到过户条件达成时,已经过数年甚至十余年的时间,当初的男女双方已经拥有了自己新的生活,双方可能已经失去联系,要让其来配合办理手续,可以说是难上加难。
此类案件中,在对方失联、不配合、推脱等情况下,法律还是有解决办法的,法院判决的房屋所有权人只需凭生效判决就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无需对方到场或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