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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珊珊律师
游珊珊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违法拖欠工资,员工追偿赔偿金3万元

劳动工伤2020-08-25|人阅读

一直以来,我们常常会遇到有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或是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造成劳动者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还常常有苦难言,一旦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当事人蒙某于2015年1月19日入职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处,劳动报酬标准是6771.8元/月,任职期间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公司均向蒙某支付过工资,亦均为蒙某缴纳过社保,该情况已构成混合用工,且拖欠当事人蒙某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并且还克扣蒙某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23日工资,蒙某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向游律师寻求法律介入,在游律师的帮助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蒙某的请求事项有四点:一、是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蒙某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23日工资差额2910.19元;二、是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473.1元;三、是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蒙某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22.7元;四、是请求被申请人二(某电子公司)对上述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第二被申请人于本文数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23日工资差额2910.19元;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473.1元;

3、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22.7元;

4、第一被申请人对上述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评析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月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当月工资不得迟于次月22日发放。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公司未有证据证明蒙某已休完2017年的年休假,且两家公司在蒙某任职期间均向其支付过工资,亦均为其缴纳过社保,且双方亦承认存在一定的混合用工情况。综上,蒙某的主张得以支持,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公司应向蒙某支付6月工资差额、解除劳动补偿金及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在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无需向蒙某支付上述款项,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可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劳动者们在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最行之有效的办法,若劳动者们遇到相同或是类似的情况,请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立即介入,尽快解决,否则超过法律时效,将难以追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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