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简要
2016年3月21日,A公司与某物流B公司签订公路运输合同,申明保价60万元。2016年5月13日,B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一辆运输车发生侧翻,导致设备严重损坏,经A、B公司共同委托的C公司评估,损失为115,500元。后B公司拒绝理赔,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B公司辩称,货物的实际价值为110万元,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保价110万元,未足额投保的,应当按比例赔偿,即只认可赔偿6.3万元。
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我方提出,我方已经足额投保,若B公司认为我方未足额投保的,应当举证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
最终法院采纳A公司的意见,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115,500元。
二、 律师分析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物流公司在A公司保价60万元时未提出异议,也未在保价时对货物价值进行确认,在庭审中提出对于货物实际价值由异议,对于该主张B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