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邓志强律师
邓志强律师
四川-绵阳
主办律师

双倍工资的支付

其他2018-05-30|人阅读

原告周某某从2011年5月份即在被告某路桥公司设立在绵阳市的某项目部工作,担任路基工程师职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也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底,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后,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在仲裁裁决做出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欠付工资 、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余万元。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100667元、欠付工资22767元、经济补偿金30000元。本案随后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基本上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只是将双倍工资调整为95667元,其余不变。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获得了判决书确认的金额。

本律师提醒当事人,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有了新的认定标准,希望广大劳动者及时维权,以免造成请求得不到支持的后果。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