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何子君律师
何子君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主办律师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其他2018-11-12|人阅读

汇通某分公司与王某某、薄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汇通某某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于2015723日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4个月,每期租金8785.28元,还款日为每月25日。原告汇通某某分公司依约将车辆交付至王某某、薄某夫妻二人处,而后被告王某某未支付任何租金。经多次催告,被告某某、薄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剩余租金。因此,原告汇通某某分公司委托何子君律师,以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起诉事由,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于2016812日作出(2016)内0103民初1206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某某、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某某分公司租金210846.72元及租金逾期违约金(自20158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10846.7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2‰计算,);二、被告王某某、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某某分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汇通某某分公司对被告王某某、薄某名下蒙A。。。黑色奔驰小轿车享有抵押权,若被告王某某、薄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款、第二款义务,原告汇通某某分公司有权对被告王某某、薄某名下的蒙A。。。黑色奔驰小轿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范围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何子君律师在与委托人汇通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详细的了解案情及沟通交流后,何子君律师确定了诉讼方案,并嘱咐委托人需准备证据来佐证法律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何子君律师利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清晰的向法官表达了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裁判结果,切实的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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