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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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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任律师

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2020-12-14|人阅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05刑初2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汉族,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浙江省XXX号,暂住本市玉屏南路XXX号XXX室。2009年4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山东省某街道XXX号,暂住本市天山三村XXX号XXX室。

被告人杨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浙江省某街道,暂住本市天山三村XXX号XXX室。

被告人方某,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皤古街东路XXX号。

被告人黄,汉族,女,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房道镇潘坑村靛埞33号,暂住本市玉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人王,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XXX号,暂住浙江省仙居县国际公馆室。

辩护人赵陆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一部刑诉[2019]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丁、杨、方、黄、王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向侯某某(另行处理)租赁本市长宁区玉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用以开设以“二八杠”为赌博方式的赌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并雇佣被告人丁、杨、方三人在场内坐庄,指使被告人黄使用其提供的现金向赌客发放并接受相应转账,指使被告人王带路、望风等。

同年12月20日22时许,民警在上述赌场内当场抓获六名被告人及张某、王某某、朱某某等26名参赌人员(均另行处理),另查获保险箱一只、赌具若干及赌资人民币3,0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六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判处被告人丁某杨某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判处被告人黄某王某拘役并处罚金之刑罚。

被告人王某丁某杨某方某黄某王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丁某杨某方某黄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某杨某方某黄某王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丁某杨某方某黄某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系主犯,为开设赌场的主要经营人,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六、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七、扣押在案的保险箱一只、赌具若干、赌资人民币三千零二十元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丁某杨某方某黄某王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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