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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律师成功帮助盗窃罪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后争取轻判

刑事辩护2021-03-24|人阅读

张佳律师成功帮助盗窃罪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后争取轻判

【案件简介

当事人陈某涉三次入室盗窃同乡的财物,后于2019年11月14日被羁押,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当事人陈某涉三次入室盗窃,情节相对严重,陈某面临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介入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接到家属委托后,指派张佳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陈某,通过和陈某多次进行律师会见交流,了解案情,梳理事实,张律师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相关案件事实,根据陈某原系有爱好内衣的癖好,涉入室原本的意图非系盗窃,盗窃系临时起意,并且第三次也未盗得财物。和被害人系老乡关系,且经常串门往来。后律师让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道歉,取得谅解。律师根据涉案情况,向检察院进行变更羁押的立案申请:本案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其家属已第一时间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及退赃赔偿,并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而且嫌疑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所以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缓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的,可以取保候审。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査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主观恶性小的初犯或者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没有羁押的必要性。本案显然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査案件规定(试行)》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嫌疑人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可以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当事人陈某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法院取保候审,后仅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罚金100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涉嫌多次入室盗窃,律师介入后,抓住关键案情,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情节,争取变更羁押(取保)成功,从而为案件后期争取了从轻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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