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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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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对方要共同还债吗?

债权债务2017-05-11|人阅读
武云朋律师提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武云朋律师,我们将尽快删改。未经武云朋律师书面许可,不得非法盗链及抄袭本文;如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作者及来源。【基本案情】张某2013年12月3日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王某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张某及其妻子李某诉至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一被告)和李某(二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诉称张某2013年12月3日向我借款100万元,李某系张某的妻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被告辩称陈某向王某所借款项用于赌博,两者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不应由承担还款责任。审理查明被告张某2013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系在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原被告双方均无法举证该笔款项不是被告张某个人债务或者未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律师代理】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武云朋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王某的委托代理后,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现将其部分内容分享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陈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发生在王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未能证明陈某与王某明确约定该借款形成的债务系王某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了归各自所有并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所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偿还。【法院判决】法院最终采纳了武云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王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律师提示】发生借款纠纷时,建议在起诉书中同时列明借款人的丈夫或者妻子为共同被告,以更好的保证出借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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