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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涵律师
林涵律师
福建-三明
副主任律师

代理肖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获法院胜诉判决

合同纠纷2022-03-31|人阅读

代理肖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获法院胜诉判决

★案情简介:肖XX与王XX系邻居,王XX系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21年3月21日,肖XX与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就装饰三明市三元区XX签订《三明市XX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包工、包辅助材料,合同总价款224000元;工期从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由于被告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被告支付给肖XX每日100元。肖XX先后支付给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装修款共计215000元。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一开始装修还比较积极,从2021年5月份开始,被告就消极息工。肖XX一开始就将乔迁日期2021年12月11日告知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明确能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前完工。已届竣工日,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仍未完工;肖XX一直催促,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表示可以在乔迁日前完工,但直至2021年12月7日,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才告知无法完工。肖XX早已预定酒店、车票,通知亲戚,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打乱了肖XX乔迁计划。2021年12月11日,肖XX与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合同工期延误给肖XX造成损失合计30000元由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承担,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应于2021年12月13日支付该笔赔偿款;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工,2022年1月1日验收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各种形式的降雨、台风、节假日、扰民日或民忧、道路施工影响、停水停电等不利因素;如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未按时完工,需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退还肖XX已支付但还未完成部分的全额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肖XX的损失的,肖XX可继续追偿。《补充协议》签订后,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仅支付赔偿款10000元,余款20000元未付,也未按期完工,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行为依然构成违约。经肖XX与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确认,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需退还肖XX70229元。

★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肖XX与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签订的《三明市XX装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向肖XX退还70229元;3.判令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支付肖XX损失余款20000元,同时支付违约金30000元;4.判令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法院认定:肖XX与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三明市XX装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合同和协议的约定,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装修工程,2022年1月1日验收以上工期,因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时完成本装修工程,双方于2022年1月4日对合同履行(含未完成工程的部分)进行对账和结算,上述合同和协议已终止,不需要解除,故肖XX判令解除肖XX与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明市XX装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根据上述规定,肖XX请求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与肖XX共同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如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如上约定工期内完工,无论任何原因,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需承担工程款30000元的违约金,并退还肖XX已支付的但还未完成部分的全额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肖XX的损失的,肖XX可继续向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因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即2021年12月30日内完成本装修工程,已构成违约,且根据双方于2022年1月4日在报价单进行对账和结算,XX公司需向肖XX退款70229元,故肖XX请求判令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肖XX退还70229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同时肖XX公司应向肖XX支付违约金,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本案违约金为70229元×20%=14045.8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工期延误给肖XX造成损失合计30000元由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并且保证于2021年12月13日支付该笔赔偿款至肖XX收款账户,现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10000元,尚欠20000元未付,故肖XX请求判令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肖XX损失余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子以支持。关于扣除按市场价格空调风管机价格的问题,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且该空调的品质、价格未予以明确,待双方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解决,本案暂不处理。根据《三明市XX装修施工合同》的约定,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但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增项工程(卫生间做了两次、阳台做了两次、背景墙、吊顶、进户门套、包梁),均发生双方于2022年1月4日对账结算前,故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肖XX退还70229元;

二,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肖XX赔偿款20000元;三、三明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肖XX支付违约金14045.8元;

四、驳回肖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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