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罡正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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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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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耐心调解,闪婚夫妻协议离婚

其他2017-09-18|人阅读

1.案情简介:

郑女士与林先生于2012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婚后也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郑女士委托,我所指派律师王欢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欢律师与当事人双方积极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离婚。

2.法律延展:

《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律师观点:男女双方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重感情轻物质。缔结婚姻之前需要有较长时间的恋爱相处,在双方深入了解,建立较为深厚感情的基础上才考虑婚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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