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户籍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辩护人:王庆祥,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户籍地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
案件描述: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0月,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前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将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公户K 宝及绑定的张某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22年10月13日,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公户入账交易流水共计942 万余元,支付结算惠民籍赵某某等16人被电信诈骗资金892280元。2022年10月 17日,张某被抓获归案。2022年10月20日,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依法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真阅卷,并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之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没能经受住金钱诱惑,心存侥幸以致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恳请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认罪认罚,已经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判处缓刑对所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比较猖獗的时期,经过辩护人极力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