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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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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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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同责:周某与咸某、平安保险郯城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损害赔偿2020-11-23|人阅读

案件介绍:

2017年5月*日*时*分许,被告咸*驾驶鲁Q**小型普通客车在苏州市虎丘区鹿山路、金枫路口南由南向北行驶,与由西向东在该路口横过机动车道的原告周*发生碰撞,致周*受伤。该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周*因在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咸*因疏于观察、措施不及,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周*于同日被送往苏州**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于2017年6月*日出院。后原告周*于2018年5月8日再次至*仁县*康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日出院。原告周*因伤共计花费医疗费312**.23元。

2018年7月**日,苏州**司法鉴定所受原告周*委托就其伤残程度、误工、营养、护理期及护理人数出具《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结论为:周*因车祸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为八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

Q**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咸**,在被告平安财保临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咸*,交强险投保期间自2016年10月*日12时起至2017年10月*日24时止,其中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判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周*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被告咸*赔偿原告周*各项损失共计579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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