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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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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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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卖合同纠纷--判决胜诉

合同纠纷2022-11-27|人阅读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1、本案中通过原告提交的《XX对账单》可以充分证实,截止到2018年12月5日,被告分批次批量到原告处购买批发鞋拿货共计XXX元,已付124476元,退货14892元,剩余XXX元未付。被告共计欠原告XXX元。

2、根据被告赊购及已付款情况,自2018年12月5日被告支付5233元后,尚欠原告XXX元,经过原告催要2018年1月30日被告支付5000元,2019年3月13日支付16000元后,尚欠XXX未支付。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被告催要,一直拖着未还。

3、根据销售对账单,原告被之间有童鞋买卖行为,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经履行发货的义务,被告也已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根据《民法典》第469条、490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4、被告经法庭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有恶意逃避债务之嫌。如果被告认为未拖欠原告货款,应当正面出庭进行抗辩,而不是拒不出庭应诉;不能因为被告不到庭就否认欠款存在的客观事实,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本案中的沉默行为可以认定为对事实的默认。

二、原告已向被告全面履行童鞋交付义务,被告依法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XXX元货款,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从2018年12月5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XX元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依法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XXXX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24日,逾期利息为: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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