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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丽律师
王春丽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退出合作--全额退还投资款

合同纠纷2022-12-02|人阅读

事实与理由:2022 年 6 月,被告找到原告说自己资金不 足邀请原告参与投资。2022 年 6 月 9 日,原告XXX向被告XXX账户汇款 XXX0 万元。被告出具收条“今收到XXXXXXXXX项目投资款壹佰万元,如项目因其他原因延迟,最迟 8 月 15 号前返回刘总投资款壹佰万元整, 届时XXXXXX项目刘总不在参与”。原告并未参与任何项目活动。后来,原告了解到XXX品牌在XXX已经有经销商,不可能开展,遂要求被告退还款项。被告于 2022 年7 月 31 日退给原告 XXX 万元,剩余 XXX 万元仍未退还,原告多次找被告退还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 XXX 万元及利息。

被告XXX辩称,被答辩人以 XXX 万元为基数起诉,属于显失公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67 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共同协商在XXX县经销XXX电动车,前期有答辩人进行考察市场以及协调相关关系,答辩人也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有部分花费, 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根据民法典上述风险共担的规定,这部分开支应当由双方进行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在XXX经营XXX电动车生

意,原告投入 XXX0 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后原告考虑XXX已有XXX电动车经销商,要求退出不再参 与,提出退伙,被告同意,向原告补写了收条,并写明 “如若项目因其它原因延迟,最迟 8 月 15 号前返还投资款 XXX0 万元”。该收条实际是双方对退伙事宜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按照收条载明的数额向原告退款 XXX0 万元。

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原告提出退伙事宜时,予以同意,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约定了退款时间及数额,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XXX 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收条中未约定违约事宜也未对利率进行约定,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返还原告XXX XXX 万元。

二、驳回原告XXX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退出合作,双方签订结算的欠条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返还投资款的义务,诚信是合作的基石,也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签订合同时,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应该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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