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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东玲律师
古东玲律师
广东-广州
合伙人律师

加盟商未实际开店,获退全部加盟费

商法2022-08-27|人阅读

加盟商未实际开店,获退全部加盟费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8890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服务合同书(区域代理店型)》、《补充协议》及《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餐饮项目,合作费用合计212000元;代理合作期限从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

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合同约定款共计212000元。

2021年5月14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12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

本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实际开店经营,尚未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举证期限内,被告亦未就其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举证。虽然被告主张是因原告拒不配合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应以原告开店或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动联系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过协商,原告虽于涉案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考虑到上述实际履行情况及涉案合同将届期满,原告并未实现其合同目的,故原告主张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属合理期限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以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故应视为原告解除涉案合同的通知于2021年6月22日到达被告处,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6月22日解除。

本案中,除涉案合同加盟费支付、收取外,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加盟费(含运营指导及核心技术费、品牌使用许可授权费、保证金)共计212000元。

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的两份《服务合同书(区域代理店型)》、《补充协议》及《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于2021年6月22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2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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