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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A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1-04-22|人阅读

摘要: 深圳市XX公司与A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XX0306民初27932号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同富裕XX内XX第2栋2楼,统一社会信...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XX公司与A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XX0306民初27932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同富裕XX内XX第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75703,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列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货款2117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2117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利率从2012年2月1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D 书记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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