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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深圳市XX公司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2021-04-22|人阅读

摘要: A与深圳市XX公司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XX0306民初6772号原告A,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深圳市XX公司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306民初6772号 原告A,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宝石东路21号A-02,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男,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A,女,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A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海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退回165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D(兼) 书记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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