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石蓓蓓律师
石蓓蓓律师
贵州-黔南州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其他2018-01-19|人阅读

原告甲与被告人乙的丈夫丙、被告人儿子丁都是某某单位同事,2000年,甲和丙通过向单位交纳集资房款方式各自购买住房一套,甲购买二楼,丙购买一楼。2005年甲想出卖其集资房,乙、丙也有意购买,其房屋成本价为30000元,双方商定转让价为40000元,2005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合同》,乙支付购房款时,甲媳妇提议涂去《房屋转让协议合同》上的转让价40000元,直接将与其房屋有关的凭据原件交付乙、丙,乙、丙补齐差价,甲仅向乙、丙出具差价购房款收据,现因该房屋面临拆迁增值,甲媳妇提起诉讼,认为该转让合同无效,要求乙返还房屋。

代理律师认为:1、本案诉争标的物是房屋,房屋非枪支、弹药、毒品等禁止交易的违禁物品。《房屋转让协议合同》内容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有效。

2、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房屋转让协议合同》,房屋交付答辩人已近10年,双方只是还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变更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求,而非合同的成立要件。

综上,本案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原告甲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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