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石蓓蓓律师
石蓓蓓律师
贵州-黔南州
主办律师

保证金偿还纠纷案

其他2018-01-19|人阅读

原告甲、第三人乙因承接被告丙公司的部分工程项目,依被告丙要求分别于2013年4月20日、2013年5月13日,向其交纳工程保证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000.00元,被告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则出具收取保证金的专用票据,并签字、盖章。后承接的工程完工后,被告丙一直不退还,时隔几年,甲、乙则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退还。

代理人(原告)认为:1、原告、第三人向被告交纳保证金,同时被告出具专用票据两张并标明为保证金,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双方依法成立保证金合同,合法有效。现经庭审双方确认该项目已完工,则被告就应当依法向原告,履行偿还保证金的义务。则被告抗辩主张清算、借支已超保证金等问题,既没有举证相反证据直接证明,且其主张应属另一法律关系问题,与本案无关,因此代理人认为,被告不能以其单纯口头抗辩,达到推脱其应当履行的偿还保证金的义务。

2、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没有对保证金偿还期限作出任何约定,那么该偿还期限或宽限期等均无起算点,依照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则诉讼时效即应当以向被告主张债权时间为起算点来计算。并且长期被告称其手头紧缺,一直“托词”拖延至2016年10月12日才直接表明不愿偿还,对此原告、第三人才通过报警处理但无果,因此,即便无法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的时间,则依法计算诉讼时效期限也应以被告明确表示不偿还债务时起算,至今诉讼时效未超过,原告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理应得到法律有力的保障。另外,因向被告催收保证金的行为一直未间断,被告长期拖延,该侵权行为也一直延续不断,因此也仍旧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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