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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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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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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差别

损害赔偿2011-04-20|人阅读

分清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差别

石某系在某木材加工厂的锯木头师傅。2010年7月中旬时,其在工作中不慎被电锯锯伤手腕,后经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共花去近两万多元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木材加工厂为其垫付了部分费用,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石某将该加工厂的老板诉至法院要求相应赔偿。

我接受被告该木材加工厂老板的委托后,亲自到现场和老板以及一些工人对案件事实做充分的了解。经分析后,我认为石某和该加工厂系承揽关系,不是其所诉称的雇佣关系。因为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当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负责赔偿;而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对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其后的庭审活动中,我方的证人充分说明了他们这些锯木头的师傅与厂里只是承揽关系的事实,最后法院根据这些查明的事实,作出了石某与该加工厂系承揽关系,其伤害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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