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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分割,如何分割?

离婚2021-08-05|人阅读

写在前面:

本文是根据亲办案件中的一典型案例改编、书写,当事人(男方)在已领取一审判决书的第二天联系到我们团队,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女方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判决案涉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女方所有,双方离婚,从公平原则出发,一审法院判定由女方向男方支付补偿款10万元。

接受男方委托,我们担任男方二审阶段的代理人,与男方电话联系初步沟通后,约面谈,详细沟通了解案情,根据案件事实、分析一审遗漏,梳理一审判决书中对事实部分错误的认定,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商定上诉方案,二审立案后,我方申请调取了与本案相关的一系列证据材料。近期,收到了二审法院判决书,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案涉房屋分割的判决,在二审阶段,为我方当事人多争取到**万元的财产分割折价款。

本案改判,是对团队一直以来努力的肯定,坦率来讲,二审阶段能够发力的地方相对于一审来说是有限的,若能够在一审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我们坚信,该案件的结果,大概率会比现在二审阶段我们倾尽全力补救回来的结果好很多。一审中已经固定下来,但与本案事实情况并不是那么契合的部分,也是对我们当事人不利的部分,仅作为本案二审的代理人,我们能表示的是遗憾。

近期,有些咨询客户,联系时表示第一次起诉离婚,因为法院大概率不会判离婚,想在第二次起诉时再请律师介入。对此,我们想表达的是,每次庭审中的陈述、提交的资料等,都可能会作为该案后续阶段的参考、依据,案件办理是一整套诉讼/应诉方案,前期的失误/错误,后期来补救的难度可想而知。直接代理二审,难度虽大,我们愿意争取,但若能在一审阶段接受委托,分析全案事实后,定诉讼/应诉方案,大概率对于案件走向的预判会更为有利。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钱某女于2012年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5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10月钱某女与重庆***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重庆市**区的房屋一套,购房款共计40余万元。钱某女购买房屋之前(2015年6月后,2016年10月前),张某男先后两次向钱某女大额转账共计约15万元。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5月登记结婚),在双方同居期间,张某男向钱某女转款共计约15万元。2019年5月张某男与钱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取名:张小某。2020年10月,钱某女起诉要求与张某男离婚。该离婚案中,双方对登记在钱某女名下的案涉房屋分割问题发生争议。钱某女认为:案涉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张某男转账支付给自己的款项部分已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开支、部分系赠与、部分系支付劳务费,与购买案涉房屋无关;张某男认为其向钱某女的上述转款系购房款和装修款,案涉房屋是其与钱某女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

一审: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钱某女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钱某女个人名下,故该房屋系钱某女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而婚前张某男向钱某女的转款,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判定钱某女向张某男支付10万元补偿款。

二审:

法院认可我方主张的钱某女购买房屋之前张某男先后两次转账支付的两笔共计约15万元的转款均系基于与钱某女共同购房而支付的购房款。对于该案涉房屋的装修,认定为男女双方共同出资。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仍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若没有明确约定产权份额,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二审法院依据我方上诉请求,对于案涉房屋分割部分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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