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xx公司向滕XX支付了2016年5月5日合同项下预付款8000元,并向滕XX交付了面、辅料,滕XX自认用该面、辅料加工成雨衣11582件,交给了XXxx公司,但并不符合规定,滕XX认为其已履行完毕,导致苏州xx公司与滕XX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苏州xx公司委托本律师处理。诉至法院,要求1、滕XX赔偿损失320389元;2、诉讼费由滕XX承担。
判决:一、滕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苏州xx公司损失308833.22元;二、驳回苏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26元,由苏州xx公司负担294元,由滕XX负担5932元。
本律师极大的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