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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律师亲办盗窃罪案件典型案例

刑事辩护2018-08-23|人阅读

成都刑事律师亲办盗窃案件典型案例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案件案情简介】

郫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20174月、7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某某小区盗走人民币200元,两瓶飞天茅台酒(价值1600元) ,四瓶五粮液白酒(价值400元),一瓶人头马XO酒。201712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某某小区盗走重约40斤的天府铜芯电缆(鉴定价值17550元)。20182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某某街被挡获获。

【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郭某某系因文化程度低、家庭贫困,没有经济来源,生存压力大、心存侥幸和不懂法以致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其主观恶性小,恳请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郭某某被捕后如实向警方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四、本案侦查机关委托**价格鉴定中心所做的*价鉴【201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和*价认【2018***号价格认定书作为影响量刑的证据均存在疑点.....应按照标的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本案总的犯罪金额应为7800.......

综上所述,辩护人吴国强律师认为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郭**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1、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责令被告人郭某某退赔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裁判文书】

2018)川0124刑初314

【案例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但量刑关键证据存疑,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实际犯罪金额作出了判决。本案辩护律师实现了在被告量刑方面的有效辩护。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结语和建议】

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得到了被告人量刑方面的实质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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