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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佳杰律师
汤佳杰律师
广东-江门
主办律师

单位强令劳动者危险作业经济补偿案例

劳动争议2021-01-21|人阅读

一、案情概述。

张某主张在2015年10月份入职公司工作,岗位是司机,基本工资是4500元,搬运费用另算,发放工资的形式是现金和转账,上班不需要考勤,后因张某认为单位逼迫其强行冒险作业,在老板的再三要求下,不再回来上班,并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但其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证据。单位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劳动仲裁阶段事宜。

二、律师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还可以有经济补偿拿

2、劳动者“炒掉”用人单位,要慎重,千万别打无准备之仗!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仲裁委才会支持你的请求。这个案件中,张某一份证据都没有提交,而正是其没有提交证据的行为,成为其仲裁败诉的重要因素。既然张某主张单位强迫其冒险作业危及其人身安全,就要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已经发生,固定证据的方式有很多种,譬如和老板的电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现场录音录像等。另外,张某仲裁申请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其并未向仲裁委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也并未在仲裁申请里面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都没解除,仲裁委如何支持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三、单位的答辩意见。

1、单位从未强迫过张某冒险作业,对此,张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而事实上是张某不服从公司安排,并私自擅离岗位,拒绝提供正常劳动。

2、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劳动关系的解除,张某从未向单位口头或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在仲裁请求里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经济补偿金的申请于法无据。

3、通过单位提交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单位一直要求张某回来上班,并安排工作给,且庭审中,单位亦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四、仲裁委的裁决意见。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单位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单位有通知张某回去上班,且单位在庭审中陈述至今为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在单位否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且张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张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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