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汤佳杰律师
汤佳杰律师
广东-江门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债权债务2022-12-13|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原告、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若被告未按期还款,视为被告违约,违约金以借款总额为基数并按日利率3%计,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含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此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给原告,在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后,被告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万余元,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

二、律师意见。

1、虽然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是20万元,但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不够20万元,虽然有被告收据为证,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起诉;2、本案借贷双方有约定借款期限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依法作出调整,按照借款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年利率不超过24%。

3、根据先付息再付本的原则,被告逾期后还款应当先扣除利息后,再计算出未还本金。4、因为被告违约,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受理费应当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约按期归还借款给原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清偿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借款级违约金给原告;二、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保险费、律师费给原告;3、驳回原告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汤佳杰律师
您可以咨询汤佳杰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