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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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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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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损害赔偿2020-03-31|人阅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建立了雇佣关系的问题。

雇佣关系也系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本案中,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理由为:一是证人陈某1、陈某2虽然与原告系同村,但两人却是与原告一同在事发现场进行拆砖劳务工作,两人亦随同被告将原告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两人所陈述的证言属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二是被告王某在2016年7月16日之前,已经向原告发放了两次工资报酬,其标准系按照原告所扒的砖块的数量计算,工资实行日结算的方式;三是被告抗辩自己也从事扒砖工作,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四是在本次伤害事故发生后,被告亦通过电话通知原告的家人,在原告儿子孙某与其通话中亦表示正在借钱,且实际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3000元。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

二、原告因本次伤害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原告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依相关票据确定,计款33657.50元;2、误工费,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应当按照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并无固定工资收入,其主张误工费按照建筑行业的平均工资253元/天计算,但原告所从事的拆墙扒砖工种并不属于建筑行业,因原告系农村居民,可参照江苏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57元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原告主张的误工期限为30天,有住院病案证据支持,故误工费计款1336.19元(16257元/365天*30天);3、营养费,依原告主张20元/天,原告实际住院14天,计款280元(20元/天*14天);4、护理费,按照原告主张的60元/天计算,原告主张护理期限为30天,有住院病案和出院医嘱支持,护理费计款1800元(60元/天*3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原告实际住院14天,计款700元(50元/天*14天);6、交通费,原告虽未能提供相应的票据,本院结合原告住院治疗状况,酌情确定200元;7、律师费,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计37973.69元。

根据原告陈述的受伤过程,墙体的倒塌系原告使用锤子敲击所致,原告在砸墙过程中也应当有负有谨防的注意义务和防范意识,因疏忽大意未尽该注意义务,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本院确定原告的过错大小为30%。

原告上述损失中的医疗费33657.50元、误工费1336.19元、营养费280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7973.69元,由被告承担70%计款26581.58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000元,余款为2358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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